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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梧桐树下V
近期,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400102)公告收到《刑事判决书》,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检四部刑诉(2021)Z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、被告人钟玉、徐曙、王瑜、张丽雄及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犯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、欺诈发行证券罪、骗购外汇罪、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、挪用资金罪一案,于2021年5月31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于2024年2月2日以苏检刑变诉(2024)Z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部分事实变更起诉。
本案中,被告人钟玉作为康得新公司的董事长、实际控制人,与被告人徐曙王瑜等人共谋,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分层部署、全链条配合的系统化财务造假,长达七年之久,造假金额巨大,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,依法应当从严惩处。最终法院判决大致如下:
1、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,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;犯骗购外汇罪,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,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亿一千万元。
2、被告人钟玉犯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;犯欺诈发行证券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;犯骗购外汇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: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万元。
3、被告人徐曙犯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:犯欺诈发行证券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:犯骗购外汇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。
4、被告人王瑜犯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;犯欺诈发行证券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;犯骗购外汇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;犯挪用资金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五万元。
5、被告人张丽雄犯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;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元。
此前,根据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(康得新、钟玉等13人)》〔2020〕71号,钟玉作为实际控制人、时任董事长,领导、策划、组织并实施了康得新全部涉案违法事项,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王瑜作为时任董事、财务总监,在康得新虚增利润行为中,按照钟玉的安排,负责具体组织和执行,是相关违法行为的重要组织者和参与者,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徐曙作为时任董事、总经理,协调业务部门配合虚增利润工作,知道康得新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与真实情况不符,参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部分环节,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张丽雄作为时任财务中心副总经理,在康得新虚增利润行为中,按照王瑜指令,根据钟玉提出的虚假业绩指标,负责具体组织和执行。张丽雄虽不是康得新的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,但组织实施了前述违法行为。参照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》(证监会公告﹝2011﹞11号)第十七条的规定,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。
此外,根据ST康得新《2018年年度报告》披露,
财务打工人,战战兢兢,扛最大的雷。
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康得新公司或公司)于2021年9月27日披露了《关于公司及原相关人员等收到<起诉书>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21-026),于2024年2月19日披露了《关于公司收到<变更起诉决定书>的公告》(公告编号:2024-001),并于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(2021)苏05刑初53号《刑事判决书》,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:
一、案件基本情况
诉讼各方当事人:
1、公诉机关: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
2、被告单位: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
3、被告人:钟玉
4、被告人:徐曙
5、被告人:王瑜
6、被告人:张丽雄
7、被告人: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
二、(2021)苏05刑初53号《刑事判决书》的主要内容:
关于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检四部刑诉(2021)Z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、被告人钟玉、徐曙、王瑜、张丽雄及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犯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、欺诈发行证券罪、骗购外汇罪、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、挪用资金罪一案,于2021年5月31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,于2024年2月2日以苏检刑变诉(2024)Z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部分事实变更起诉。
本案中,被告人钟玉作为康得新公司的董事长、实际控制人,与被告人徐曙王瑜等人共谋,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分层部署、全链条配合的系统化财务造假,长达七年之久,造假金额巨大,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,依法应当从严惩处。综上,对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、被告人钟玉、徐曙、王瑜、张丽雄及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依照1997年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条、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经2006年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六)》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一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二条、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六十七条、第二十六条第一款、第四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六十九条、第六十四条、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、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》第一条第一款、第四款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1、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,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;犯骗购外汇罪,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,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亿一千万元(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)。
2、被告人钟玉犯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;犯欺诈发行证券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;犯骗购外汇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: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万元。
(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,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。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34年9月21日止;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)
3、被告人徐曙犯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:犯欺诈发行证券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:犯骗购外汇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。
(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,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。即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7年4月14日止;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)。
4、被告人王瑜犯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;犯欺诈发行证券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;犯骗购外汇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;犯挪用资金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五万元。
(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;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)。
5、被告人张丽雄犯违规披露、不披露重要信息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;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元。
(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;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。)
6、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。
7、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,发还康得新公司;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王瑜追缴,发还康得新公司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二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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